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及一宗「隱形加班」案例,一名打工仔因被上司轟炸,多次要求在下班後回覆工作訊息,以及在凌晨工作等,成功追討3萬元人民幣(約3.3萬港元)的OT錢,判詞更明確定義何謂「隱形加班」,成全國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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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公司好多牙齒印
一名31歲姓李的女子2019年在北京一間公司工作,根據公司規定,她的工作屬輪班制,有時需在周末和假期工作,即使下班後,同事或上司若有工作上問題,都會與她聯絡。其後她因減薪和休假等事與公司意見不合,於2020年12月被解僱,其後決定追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
法院順應時代
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內容是其下班後,在微信或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同事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公司認為這不屬於加班。法院認為,在非工作時間利用社交媒體工作,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超出了簡單溝通的範疇,應當認定構成加班。
該案判決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工作報告中指出,順應了網絡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