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方便了工作,有時候只需要一部手提電話就可以隨時隨地工作,變相隨時可以做嘢,放工後「在家工作」情況不罕見,造成隱形加班。北京有打工仔被炒後向公司索償500小時加班費,結果上訴成功,獲3萬元(人民幣)加班費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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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吓啲公司仲敢唔敢亂炒人!
近日在北京,一名李姓女士控告一間科技公司,指自己被辭退後,公司未有在她任職期間,就下班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回覆客戶群訊息支付加班費,因此入稟控告公司要支持自2019年4月入職以來,合共500小時的加班費。
為了證明她放工後真的繼續做嘢,於是向法庭公開了有關的聊天記錄、排班表和釘釘打卡記錄截圖,同時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進一步證明公司安排她週末及法定節假日定期加班。
香港法官諗嘢都無咁先進
本來一審的時候,法庭認為李女士不能證明具體工作內容,告公司唔入,但她不服上訴。二審時候,法庭認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不定時工作制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但案中科技公司未有正式審批,並指出互聯網發展下,微信等社交媒體往往令打工仔「隱形加班」,一樣佔用公餘時間,不能說不在工作場所工作就不是加班。
法庭最終根據聊天記錄,確認李女士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應當認定為加班,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於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特別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並不鮮見,對於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
上訴成功獲賠3萬
法庭在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工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判科持公司支合共3萬元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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