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積金對沖懶人包】什麼是強積金對沖?一文了解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MPF對沖

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的强積金MPF自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僱主及僱員均需供款。強積金分為集成信託計劃、僱主營辦計劃以及行業計劃,而僱員一般參與的是集成信託計劃。多年來,强積金MPF供款一直存在爭議性的問題——MPF對沖。終於,MPF對沖將在2025年取消。那麼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往後的計算方法是如何?立即看下去!

什麼是强積金對沖(MPF對沖)?

以往僱主裁員或企業結業時,會抽取強積金僱主供款的部份作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強積金MPF對沖」指僱主可用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過往每月5%的供款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倘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其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MPF對沖金額。

取消強積金對沖日期

根據勞工處消息,《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在2022年6月9日通過三讀,預計在2025年取消強積金對沖(MPF對沖),即代表僱主在2025年不能用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來抵銷裁員、結業時的僱員應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屆時將會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運行的「積金易」平台上實施相關安排。

取消MPF對沖安排三大要點

取消MPF對沖安排要點一:轉制日

取消MPF對沖開始生效的日期被稱為轉制日,以此日期作基準,所有僱主從轉制日起不能以強制性供款權益對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取消MPF對沖安排要點二:特別豁免安排

有部分僱主或會因爲希望趕在轉制日前仍然有MPF對沖優勢而裁員,政府為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特意設立特別豁免安排。如果是在轉制日前便已受僱的僱員,該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將會被分為兩大部分,它們以轉制前後作分別計算,轉制前部分仍然能夠根據MPF對沖做法計算,而轉制後部分則需要根據取消MPF對沖的做法計算。

取消MPF對沖安排要點三:自願性供款

僱主如果在強制性供款外有以自願性供款的形式繼續累算權益,又或者有按僱員的服務年數決定酬金,這些供款則仍然可以在轉制日後用作MPF對沖的用途,對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强積金MPF是什麼?

要明白什麼是強積金對沖,了解強積金(MPF)與長期服務金也是重要的一環。「強制性公積金」即强積金MPF在2000年開始實施,不論是全職、兼職或暑期工,18歲至64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目的是為就業人是提供退休保障。僱員及僱主的供款將用於投資,而僱員一般參加的是集成信託計劃,即把不同僱主及計劃成員的供款集合管理和投資。

不過都有部份人能獲豁參與強積金供款計劃:

  • 未滿18歲或年屆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 家務僱員
  • 自僱小販
  •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或津貼及補助學校的教員)
  •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 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11條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强積金 MPF供款由新僱員加入公司首日開始計算,只要僱用期多於60日,即使是兼職,僱主都要為新僱員安排強積金供款,每月供款一次。如果僱員在60日內離職,僱主及僱員則毋須供款。另外,僱員享有僱用期首30日的免供款期,即首個月的入息毋須扣減強積金供款。但此免供款期不適用於僱主,僱主供款會由受僱首日開始計算。

強積金供款計算方式

強制性供款為僱員和僱主雙方分別根據僱員入息供款5%,總額是入息的10%,僱主的供款由僱主另外出資,而僱員的供款從入息中扣除。當然強積金供款額亦設有上下限,若入息低於HK$7,100,僱員無須供款,若入息高於HK$30,000,僱員和僱主供款上限為HK$1,500。

備受爭議的MPF對沖: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對沖機制的關係

若跟從強積金MPF對沖機制,即僱主可從過往日積月累的強積金MPF供款抽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僱員原有的強積金戶口結餘將會因而減少,最終並未有實際得益。因此,各界均認為強積金MPF對沖削弱了強積金保障退休生活的原意,未有真正保障僱員退休或被遣散。

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的分別

若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而僱員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裁員,或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僱員在職期間死亡;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65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的話,就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若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僱員遭停工的話,就能獲得遣散費。要留意的是,法例定明僱員在同一時期內,只可以收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一般來說,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工資 ) x 2/3 x ( 可追溯服務年資 )
  • 日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 x (可追溯服務年資 )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2018年,特首林鄭月娥提出新強積金MPF對沖方案,方案顯示會保留平均月薪2/3 x 服務年期,不過強制僱主設立一個專項儲蓄戶口,每月供款僱員入息的1%(封頂為所有僱員年度入息15%),用作支付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政府將提供25年資助。而在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首9年,僱主每年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不多於HK$5萬,餘額由政府支付。

若強積金僱主供款累計權益為6萬元,僱主應得8萬元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在強積金MPF對沖方案取消前,僱主不用額外為專項戶口每月供款;僱主最終需支付2萬元金額;強積金僱主部分的戶口結餘為0元;而僱員最終可獲得8萬元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當在強積金MPF對沖方案取消後,僱主須額外為專項戶口每月供款1%;而僱主在首3年須支付50%的金額(上限為3000元);在第4至6年,需付55-65%的金額(上限為25000元);在第7至9年,需付70-80%的金額(上限為50000元);在第10至11年,需付80%的金額(上限為64000元);在第12至13年,需付85%的金額(上限為68000元);在第14至19年,需付90%的金額(上限為72000元);在第14至19年,需付90%的金額(上限為72000元);在第20至25年,需付95%的金額(上限為76000元);其後支付全額8萬元。強積金僱主部分的戶口結餘為6萬元,而僱員最終可獲得6萬元加8萬元,即14萬元。

另外,若僱員在取消強積金MPF方案「實施日期」前受僱兼僱主為其強積金戶口供款、並在「實施日期」後被裁員,其遣散費及強積金供款,就要分成兩部分處理。第一部分就是以「強積金對沖」制度計算「實施日期」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第二部分就是以「取消強積金對沖」計算「實施日期」後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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